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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2024年8月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4-08-14 14:17:58

来源:丘北县人民政府

来源:丘北县人民政府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2024年8月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行政职权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职权名称

范围

1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准许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初审)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证件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上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需要专家审查的,组织专家审查;对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3.确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等行为的;

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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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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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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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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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75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渡口经营人应当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

第二十六条渡口经营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对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文号和《渡口守则》等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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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75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渡口经营人应当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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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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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检查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现场进行检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2、处置责任: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治理;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和行政处分;2、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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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在建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辖区内住房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住房建设中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进行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2.《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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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防汛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1.告知责任:应告知行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制作调查笔录;

3.处理责任:办案人员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审;并按

照相关情形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I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

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6、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7、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8、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9、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0、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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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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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1.告知责任:应告知行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制作调查笔录;

3.处理责任:办案人员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审;并按

照相关情形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E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3.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正;

4.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5.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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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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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排水设施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进行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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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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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进行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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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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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检查。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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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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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制止不予制止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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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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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灾情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取疏散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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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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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动议阶段责任: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提出采取解决措施建议;

2.报批阶段责任:建议措施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如遇十分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强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规定时间内补办报批程序;

3.执行阶段责任:经批准后,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如遇到阻拦和拖延,依法组织强制实施,实施后,要将采取非常紧急强制措施施行情况报县级防汛指挥部;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的;3.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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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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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通知阶段责任:在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4.处理阶段责任:对不接受强制免疫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5.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或强制免疫工作不力的;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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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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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强制执行情况及开展后续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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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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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业务,仍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二、我省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民政厅委托昆明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从2001年3月1日起,各地、州、市辖区内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一律到昆明市民政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受理责任: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2、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自愿结婚且没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提交本人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查验双方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3、登记(发证)责任: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4、事后监管:对违反《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条款登记结婚的有事后监管的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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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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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1、受理责任: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审查责任:查验双方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3、登记(发证)责任: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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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生育登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登记的;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登记程序、条件的;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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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修正)第五条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土地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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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裁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林木林地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林地林木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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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裁决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所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由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当事双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争议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调处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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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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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1.受理责任:解决我区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长期监护困难,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2.审查责任(修改为:审核责任):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审查(修改为: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审定责任:区民政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定。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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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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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行政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4.给付责任: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孤儿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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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一、《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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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1.受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市老龄办要求,依法受理80周岁以上老人登记申求,开展百岁老人登记管理工作。

2.审核审批责任:根据审核审批操作规定,对80周岁老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上报,(不审批者应当告知理由)。

3.发放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及时发放80周岁老人补贴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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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临时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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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临时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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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用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临时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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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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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临时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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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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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自用船舶登记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章第十三条 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登记。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受理;

3.因给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给付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给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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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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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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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措施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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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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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性公墓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性公墓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经营性公墓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经营性公墓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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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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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条件的;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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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备案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后续阶段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进行选举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级、乡级人民政府限期组织选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

违反选举程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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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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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

2.备案阶段: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公布阶段: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后续阶段: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进行选举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级、乡级人民政府限期组织选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

违反选举程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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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1.调查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2.《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进行选举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级、乡级人民政府限期组织选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

违反选举程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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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组织审计阶段:组织审计人员对村委会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村委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2.公布阶段责任: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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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甄别求助人员身份,对无法甄别的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其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准确办理救助手续;

3.决定阶段责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救助,不得拒接;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求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做好求助人员的视频、照片和记录归档;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实施救助的;

2.违反规定实施救助的;

3.实施救助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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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 造成后果的;

(五)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 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 资的;

(八)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 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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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教育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体罚、虐待监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监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4.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5.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监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2.《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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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民间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综合机制,统筹矛盾纠纷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促进多种化解途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矛盾纠纷化解政策研究,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多种调解机制建设,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2.《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三条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

(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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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2.《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三条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

(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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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1.收集整理阶段责任: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

2.实施阶段责任: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3.事后总结阶段责任:对事件做好总结,归档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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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决定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批评教育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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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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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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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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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勘察认定阶段责任;现场查看,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处理阶段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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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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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村民委员会保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验收或不予验收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验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验收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验收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合格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在验收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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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结果反馈阶段责任:将通过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到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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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以租赁、委托、合作、合伙等方式经营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登记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2.国家工作人员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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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前期阶段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管理阶段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

(三)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以处罚:(五)违反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

(三)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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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核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材料报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三)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I

(四)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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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第十条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文本规范;;(二)内容合法;;(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向达成土地承包经营者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的;

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未及时予以纠正的;

3.未建立土地经营合同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的;

4.未对土地承包有关文件、资料及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登记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登记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登记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登记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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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的;

2.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未及时予以纠正的;

3.未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的;

4.未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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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条:乡级动物防疫机构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5.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6.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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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5.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6.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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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1.收集阶段责任: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2.处理阶段责任: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集中处理或自行处理,并追溯来源。

3.事后监督责任: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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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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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七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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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6年第9号)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阶段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方案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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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应相应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乡镇发放给予抚恤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金的;

3.截留、挪用、私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金的;

4.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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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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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9月30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登记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第十七条 县级兵役机关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发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兵役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称应征公民。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从应征公民中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2.《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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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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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由乡镇职能部门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由行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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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政件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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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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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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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土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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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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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

(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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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年 9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1 号发布)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 l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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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年 9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1 号发布)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 l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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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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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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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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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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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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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列》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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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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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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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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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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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三)包装不合格的;(四)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五)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六)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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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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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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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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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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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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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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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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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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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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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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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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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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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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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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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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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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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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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七条挪用绿化造林资金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绿化造林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绿化造林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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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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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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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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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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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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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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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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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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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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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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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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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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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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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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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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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生产、储存、经营、输配燃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较轻或者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决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条例,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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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第四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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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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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生产、储存、经营、输配燃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较轻或者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决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条例,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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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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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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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放

147

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生产、储存、经营、输配燃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较轻或者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决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条例,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十一条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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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12 年第 175 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63017377,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舍得街上(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

2.信函投诉: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舍得彝族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202

(普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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